第一条 开发区党组织要强化措施,加大自身督查力度,促使党务公开工作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开发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全局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务干部监督;收集的意见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公开的内容是否注重实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干部和党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监督,对常规性工作要采取定期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开发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开发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及时不公开、不按规定公开、拒不实行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党务公开工作将纳入党政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必要时将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评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开发区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结果,报开发区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